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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销户提取等事项取消相关证明的通知

2018年04月13日信息来源:默认部门浏览次数:

  京房公积金发〔2018〕11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中关村、丰台、方庄、石景山、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管理部,贷款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代办点,及相关缴存单位和缴存人:

  按照《市政府审改办关于第三批取消50项涉及企业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8〕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有关要求,取消了进城务工人员销户提取等方面应提交的9项证明,为做好5号文件的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所在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由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原件,填写《进城务工人员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一份办理销户提取。外地进城务工人员无法提供户口本原件的,可通过微信等方式提供户口本影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进城务工人员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办理销户提取。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所在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按《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第一条第六款第3项规定办理。58号文件可通过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1259045.com)查询。

  三、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职工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物业部门)开具的“职工异地购房证明”、社保部门开具的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按58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办理。

  四、申请人在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一年,因购房、租房、退休、特殊事项销户等原因需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社保部门开具的新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按照58号文件第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五、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职工所在单位或常住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具的“家庭收入证明”。由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医院诊断书、医院住院(门诊)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患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2)一份办理提取。

  申请人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记载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结婚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办理提取。

  六、在职期间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供原所在单位或社保部门为其开具的“离退休收入证明”,提交本人申请时当月或上一月记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发放记录的银行流水原件,作为计算借款申请人月收入依据。

  七、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的,不再提供所在单位为其开具的“工资收入降低证明”、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提交本人近3个月工资银行流水记录原件办理贷款延期。

  八、配偶一方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需合并计算家庭月收入(或原在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缴存,申请认可其原缴存记录)的,不再提供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及缴存明细”,由审核人员通过系统查询缴存记录予以办理。

  九、转业人员在北京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限达不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缴存的时限,不用提供其原所在部队为其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只需提供本人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作为申请材料。

  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通知自2018年4月13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进城务工人员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患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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