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

  一、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3.《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3〕10号)

  5.《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4〕45号)

  6.《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5〕22号)

  7.《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5〕36号)

  二、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6.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7.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8.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9.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除须满足上述条件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购买政府部门审批的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购买非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申请贷款前12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3).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三、受理机构

  除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项目外,借款申请人原则上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贷款经办部门,不受房屋坐落所在地的限制。对于借款申请人缴存在远郊管理部,且所购房屋在同一远郊的,原则上应由该远郊管理部为其办理贷款业务。上述贷款经办部门是指贷款中心(含其所属贷款网点)和各远郊管理部,城区管理部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比如:您在海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在房山区购买住房,您可自愿选择贷款中心或房山管理部办理贷款业务。若您在昌平管理部缴存公积金,也在昌平区购买了住房,则原则上应选择昌平管理部办理业务。

  贷款中心及各远郊管理部的地址和电话详见“经办网点”。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五、办理时限

  放款时间依房屋性质、担保方式、是否为组合贷款等不同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