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职工办理汇缴跨年住房公积金指南
2018.05.10版办事指南之二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随着上年工资基数变化需要调整月缴存额。单位需在每年6月或12月为职工办理汇缴跨年手续,向北京住房公积金年度上报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按下列步骤办理:
提示: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5%至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确定,无需其他证明材料;其他性质单位缴存比例为12%。
认证用户单位可使用“北京市法人一证通”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左侧【公积金】,在“汇补缴”下拉菜单中选择【跨年清册编辑】,进入跨年清册编辑操作页面;
第一步,采集职工户籍信息
如系统提示“单位存在xx人未采集户籍所在地,不允许办理跨年核定”,点击【确定】后,系统强制跳转至“职工户籍采集”页面,开始户籍采集操作;在“职工未采集户籍列表”中选定职工,在“现户籍所在地”下拉菜单选择“省、市”,点击【保存】,弹出的对话框点击【确定】,按此流程逐一操作,直至所有职工的户籍信息采集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户籍信息】,操作完成;
如单位未采集户籍的职工人数较多,不方便逐条录入信息,可使用批量导入功能。点击【导出户籍信息】,在弹出的对话框“导出类型”中自行选择“导出全部、导出当前页、导出选定页码范围”,点击【提交】,系统自动导出“职工未采集户籍列表”的模版(excel格式),补全“现户籍所在地”项,保存excel表格;点击【导入户籍信息】,根据保存excel表格的路径,“从文件导入数据”对话框,点击【提交】,完成批量导入操作,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户籍信息】,户籍采集完成;
提示:单位所有职工户籍信息全部采集后,才能办理跨年清册核定。
第二步,选择缴存比例
所有职工户籍信息全部采集后,重新回到首页,点击左侧【公积金】,在“汇补缴”下拉菜单中选择【跨年清册编辑】进入跨年清册编辑操作页面;点击【选择[xxxx(年)-xxxx(年)]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下拉菜单中在5%-12%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点击【确定】;
第三步,调整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点击【编辑[xxxx(年)-xxxx(年)]跨年清册】,选定需要调整的职工,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输入新年度缴存基数,系统自动计算出缴存额,点击【确定】,调整后的信息更新到跨年清册编辑列表中,点击【保存】,职工新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完成;按此流程继续操作,直至所有职工信息调整完成。跨年清册编辑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核定跨年清册】,完成本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如单位职工人数较多,不方便逐条录入信息,可使用批量导入功能。点击【导出】,系统自动导出本单位所有职工信息列表模版(excel格式),根据模版对需要调整新年度缴存基数的职工,重新编辑缴存基数、单位缴存额、个人缴存额、合计缴存额,保存excel表格;点击【先清空后导入跨年清册】,根据保存excel表格的路径,“从文件导入数据”对话框,点击【提交】,将编辑完成的职工信息导入到跨年清册编辑列表中,完成本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提示:如单位发现导入的跨年清册有误,需要重新导出未做编辑调整之前的原跨年清册的,可在“跨年清册编辑”页面,点击【重置跨年清册】,重新导出原跨年清册,重置跨年清册后原导入记录将被清除。
(二)未认证用户单位,登录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1259045.com/)点击【办事指南-公积金开户缴存-表格下载】,下载或在管理部柜台领取《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 年至 年)清册》(住房公积金表204)一份,填写本单位所有职工信息后,加盖单位公章;到住房公积金柜台现场办理。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3.《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4.《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58号)
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