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有住房出售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称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户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照京政发[1992]35号文件及历年房改文件中确定的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政策,存放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系统的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向中心提供该笔资金所对应的购房人及房屋状况,将资金本金及利息分配到购房人户下,中心将该部分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记账到户。
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照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文件规定存放在中心系统的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对于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20%或者30%部分,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向中心提供该笔资金具体对应哪幢楼宇及楼宇的明细,中心记账到幢;对于个人按照购房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基价2%的比例交纳的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向中心提供该笔资金所对应的购房人及房屋状况,中心将该部分资金记账到户。
三、各单位务必做好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工作,遇有问题及时向中心区县管理部反馈。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