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单位、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
根据《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以下简称078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735号),为进一步规范无房新职工(即199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管理,现决定对市级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单位统发人员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实行代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现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代缴之前的准备工作
为保证各市级预算单位在2007年实现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代缴工作,凡是纳入规范收入范围的市级预算单位必须在今年10月31日前,核对2006年度(含)以前已发放的本单位纳入规范收入范围单位的统发人员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是否已经及时、足额汇缴到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立的住房补贴专户,并对漏报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按078号文件规定及时到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进行申报,漏报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由预算单位结合结余售房款、财政性结余资金及其他资金情况报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调整预算解决。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一次性填平补齐后,有关部门将不再受理以前年度漏报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代缴程序
(一)年初数据确认
1.北京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用于核定次年纳入规范收入范围的市级单位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相关工资数据核定后提供给市房改办。
2.市房改办根据市人事局提供的工资数据核定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并将核准的月缴存额于每年12月1日前分别提供给市财政局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市财政局根据核准后的数据,分别更新住房补贴管理系统和人员经费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
3.市级预算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单位纳入规范收入范围的职工次年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额一次性报市房改办审核,并将市房改办审核确认后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额与市财政局人员经费管理系统中的数据核对一致,市财政局将根据人员经费管理系统中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额作为确定年初预算的依据。
(二)人员变更报送及正常代缴业务流程
1.市级预算单位人员发生变动的,预算单位于每月15日前向市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上报人员变动情况、填写变更清册,并提供市人事局出具的人员变动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办理变更手续。
自2007年1月份起,凡是属于市级预算单位纳入规范收入范围的人员需新开设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账户的,单位首先要确认其在市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登记的单位名称是否与市人事局批复同意纳入规范收入范围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其次,除需提供市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各项信息外,还要提供其在市人事局的单位编号。
2.市房改办于每月18日前将纳入规范收入范围单位统发人员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下月缴存额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传送到市财政局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接收的数据中包含的账户信息进行校验,并将效验后的数据于每月20日前提供给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根据市房改办提供数据中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额与市级预算单位在人员经费管理系统中报送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额进行交叉验证;同时根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校验后的数据与市级预算单位在人员经费管理系统中报送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账户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以上验证通过后按月将纳入规范收入范围单位的统发人员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划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如交叉验证不通过,市财政局将信息反馈给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和单位进行核对后调整,不能按时间要求验证通过的人员当月住房补贴不予缴存,待验证通过后补缴。
4.从2007年1月1日起,单位应缴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月10日前市财政局根据验证无误后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划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并在“财政综合信息平台”上分单位发布《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各单位下载打印后,作为记账依据。
三、各部门在无房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代缴工作中的职责
市人事局负责核定纳入规范收入范围单位的统发人员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相关工资数据并提供给市房改办。
市级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计算本单位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额报市房改办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数据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
市房改办负责审核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享受资格,并按照市人事局提供的工资数据核定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对市级预算单位上报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数据进行审核,并将每月审核后的数据按规定时间传送到市财政局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市房改办传送的数据进行账户信息校验,按规定时间将校验后的数据传送到市财政局;做好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专户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单位上报及市房改办确认地纳入规范收入范围单位的统发人员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缴存额进行交叉验证,并将每月应缴存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划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不能正常代缴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市房改办。
四、代缴市级预算单位纳入规范收入范围单位的统发人员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自2007年1月份起开始实施。
五、本规定分别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房改办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内容分工如下:
关于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代缴及预算指标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8549445。
关于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政策及计算核定问题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咨询电话为63953160。
关于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账户查询问题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咨询电话为67221758。
特此通知。
附件:1. 关于代缴市级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单位的统发人员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2006年工作安排
2. 关于代缴市级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单位的统发人员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工作流程
附件一:
关于代缴市级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单位的统发人员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2006年工作安排
为保证各市级预算单位在2007年实现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代缴工作,2006年12月10日前务必做好统发人员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清理工作,现将2006年的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市人事局于10月10日前根据市级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单位的2006年10月份工资数据筛选用于核定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工资数据(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人员名称、个人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基本工资等信息)给市房改办。
二、市房改办根据市人事局提供的工资数据,审核无房新职工资格及每人截至2006年12月份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应缴存额,并于11月10日前分批反馈给市财政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相关单位。
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房改办审核确认的无房新职工名册和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应缴存额,提供每人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记录并计算补贴差额,于11月15日前反馈给市财政局和相关单位。
四、各预算单位审核市房改办反馈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应缴存额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反馈的缴存记录和补贴差额,确认无误后,结合本单位的资金情况,编制《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差额资金来源安排表》。在资金来源上应依售房款余额、财政性结余资金、其他资金的顺序优先安排,并将《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差额资金来源安排表》报市财政对应主管业务处室。
五、各局内业务处室认真审核预算单位上报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差额资金来源安排表》,根据单位的结余售房款、财政性结余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情况,下达预算解决经费缺口。
六、对于自2006年10月工资发放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可随本次清理一并上报解决,若不能随本批次上报的,在2007年1月份财政代缴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时,一并补齐。
附件二:
关于代缴市级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单位的统发人员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工作流程
一、启动流程
(一)市人事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用于核定次年纳入规范收入范围的市级单位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相关工资数据核定后以电子格式文件提供给市房改办。
(二)市房改办根据市人事局提供的工资数据核定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次年1月份月缴存额,并将核准的月缴存额电子格式文件于当年12月10日前分别提供给市财政局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房改办核准的次年1月份享受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名册,审核该名册中的无房新职工的开户信息,并于12月30日前将名册所列无房新职工的账户调整至缴存状态。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房改办核准的次年1月份月缴存额测算次年全年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预算,同时随次年1月份工资统发按照核准的月缴存额对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进行代缴,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代缴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电子格式文件和资金拨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运转流程
(一)市人事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核的纳入规范收入范围的市级单位与核定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相关的变动信息提供给市房改办。
(二)各预算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单位涉及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变化信息报送市房改办进行审核。具体信息为:
1、新增(因招聘、调动等原因新增加无房新职工人员的)
2、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数额变化(因职务变化等原因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基数发生变化的)
3、停发(因辞职、调动、死亡等原因停止发放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
对于新增、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数额变化情况,单位持市人事局批复的相关文件,到市房改办进行入库或变动处理。本单位无以上变化的无需申报;对于停发的,若不发放下月工资的,单位应于停发上月25日前报市房改办(例某同志2月6日辞职,单位应停发该同志3月份工资。由于单位已于2月5日前将3月份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信息报市房改办,则需单位在2月25日前再次通知市房改办和市财政局停缴该同志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
(三) 市房改办根据预算单位上报信息进行审核,重新确定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缴存额和应补缴的差额。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下月应缴存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和应补缴的差额以电子格式文件提供给市财政局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房改办提供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电子格式文件,审核该文件中涉及的无房新职工的账户信息,并于每月30日前将相关的无房新职工的账户调整至缴存状态。
(五)市财政局在每月30日前工资统发时,根据市房改办提供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电子格式文件对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进行代缴,并于次月10日前将财政代缴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电子格式文件及资金拨付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流程相关材料
(一)市人事局相关表格
(二)市房改办相关表格
(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相关表格
根据《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以下简称078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735号),为进一步规范无房新职工(即199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管理,现决定对市级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单位统发人员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实行代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现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代缴之前的准备工作
为保证各市级预算单位在2007年实现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代缴工作,凡是纳入规范收入范围的市级预算单位必须在今年10月31日前,核对2006年度(含)以前已发放的本单位纳入规范收入范围单位的统发人员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是否已经及时、足额汇缴到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立的住房补贴专户,并对漏报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按078号文件规定及时到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进行申报,漏报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由预算单位结合结余售房款、财政性结余资金及其他资金情况报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调整预算解决。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一次性填平补齐后,有关部门将不再受理以前年度漏报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代缴程序
(一)年初数据确认
1.北京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用于核定次年纳入规范收入范围的市级单位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相关工资数据核定后提供给市房改办。
2.市房改办根据市人事局提供的工资数据核定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并将核准的月缴存额于每年12月1日前分别提供给市财政局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市财政局根据核准后的数据,分别更新住房补贴管理系统和人员经费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
3.市级预算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单位纳入规范收入范围的职工次年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额一次性报市房改办审核,并将市房改办审核确认后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额与市财政局人员经费管理系统中的数据核对一致,市财政局将根据人员经费管理系统中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额作为确定年初预算的依据。
(二)人员变更报送及正常代缴业务流程
1.市级预算单位人员发生变动的,预算单位于每月15日前向市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上报人员变动情况、填写变更清册,并提供市人事局出具的人员变动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办理变更手续。
自2007年1月份起,凡是属于市级预算单位纳入规范收入范围的人员需新开设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账户的,单位首先要确认其在市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登记的单位名称是否与市人事局批复同意纳入规范收入范围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其次,除需提供市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各项信息外,还要提供其在市人事局的单位编号。
2.市房改办于每月18日前将纳入规范收入范围单位统发人员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下月缴存额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传送到市财政局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接收的数据中包含的账户信息进行校验,并将效验后的数据于每月20日前提供给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根据市房改办提供数据中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额与市级预算单位在人员经费管理系统中报送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额进行交叉验证;同时根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校验后的数据与市级预算单位在人员经费管理系统中报送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账户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以上验证通过后按月将纳入规范收入范围单位的统发人员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划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如交叉验证不通过,市财政局将信息反馈给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和单位进行核对后调整,不能按时间要求验证通过的人员当月住房补贴不予缴存,待验证通过后补缴。
4.从2007年1月1日起,单位应缴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月10日前市财政局根据验证无误后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划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并在“财政综合信息平台”上分单位发布《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各单位下载打印后,作为记账依据。
三、各部门在无房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代缴工作中的职责
市人事局负责核定纳入规范收入范围单位的统发人员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相关工资数据并提供给市房改办。
市级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计算本单位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额报市房改办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数据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
市房改办负责审核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享受资格,并按照市人事局提供的工资数据核定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对市级预算单位上报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数据进行审核,并将每月审核后的数据按规定时间传送到市财政局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市房改办传送的数据进行账户信息校验,按规定时间将校验后的数据传送到市财政局;做好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专户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单位上报及市房改办确认地纳入规范收入范围单位的统发人员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缴存额进行交叉验证,并将每月应缴存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划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不能正常代缴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市房改办。
四、代缴市级预算单位纳入规范收入范围单位的统发人员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自2007年1月份起开始实施。
五、本规定分别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房改办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内容分工如下:
关于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代缴及预算指标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8549445。
关于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政策及计算核定问题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咨询电话为63953160。
关于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账户查询问题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咨询电话为67221758。
特此通知。
附件:1. 关于代缴市级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单位的统发人员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2006年工作安排
2. 关于代缴市级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单位的统发人员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工作流程
附件一:
关于代缴市级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单位的统发人员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2006年工作安排
为保证各市级预算单位在2007年实现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代缴工作,2006年12月10日前务必做好统发人员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清理工作,现将2006年的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市人事局于10月10日前根据市级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单位的2006年10月份工资数据筛选用于核定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工资数据(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人员名称、个人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基本工资等信息)给市房改办。
二、市房改办根据市人事局提供的工资数据,审核无房新职工资格及每人截至2006年12月份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应缴存额,并于11月10日前分批反馈给市财政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相关单位。
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房改办审核确认的无房新职工名册和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应缴存额,提供每人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记录并计算补贴差额,于11月15日前反馈给市财政局和相关单位。
四、各预算单位审核市房改办反馈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应缴存额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反馈的缴存记录和补贴差额,确认无误后,结合本单位的资金情况,编制《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差额资金来源安排表》。在资金来源上应依售房款余额、财政性结余资金、其他资金的顺序优先安排,并将《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差额资金来源安排表》报市财政对应主管业务处室。
五、各局内业务处室认真审核预算单位上报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差额资金来源安排表》,根据单位的结余售房款、财政性结余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情况,下达预算解决经费缺口。
六、对于自2006年10月工资发放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可随本次清理一并上报解决,若不能随本批次上报的,在2007年1月份财政代缴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时,一并补齐。
附件二:
关于代缴市级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单位的统发人员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工作流程
一、启动流程
(一)市人事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用于核定次年纳入规范收入范围的市级单位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相关工资数据核定后以电子格式文件提供给市房改办。
(二)市房改办根据市人事局提供的工资数据核定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次年1月份月缴存额,并将核准的月缴存额电子格式文件于当年12月10日前分别提供给市财政局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房改办核准的次年1月份享受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名册,审核该名册中的无房新职工的开户信息,并于12月30日前将名册所列无房新职工的账户调整至缴存状态。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房改办核准的次年1月份月缴存额测算次年全年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预算,同时随次年1月份工资统发按照核准的月缴存额对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进行代缴,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代缴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电子格式文件和资金拨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运转流程
(一)市人事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核的纳入规范收入范围的市级单位与核定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相关的变动信息提供给市房改办。
(二)各预算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单位涉及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变化信息报送市房改办进行审核。具体信息为:
1、新增(因招聘、调动等原因新增加无房新职工人员的)
2、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数额变化(因职务变化等原因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基数发生变化的)
3、停发(因辞职、调动、死亡等原因停止发放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
对于新增、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数额变化情况,单位持市人事局批复的相关文件,到市房改办进行入库或变动处理。本单位无以上变化的无需申报;对于停发的,若不发放下月工资的,单位应于停发上月25日前报市房改办(例某同志2月6日辞职,单位应停发该同志3月份工资。由于单位已于2月5日前将3月份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信息报市房改办,则需单位在2月25日前再次通知市房改办和市财政局停缴该同志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
(三) 市房改办根据预算单位上报信息进行审核,重新确定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缴存额和应补缴的差额。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下月应缴存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和应补缴的差额以电子格式文件提供给市财政局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房改办提供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电子格式文件,审核该文件中涉及的无房新职工的账户信息,并于每月30日前将相关的无房新职工的账户调整至缴存状态。
(五)市财政局在每月30日前工资统发时,根据市房改办提供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电子格式文件对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进行代缴,并于次月10日前将财政代缴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电子格式文件及资金拨付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流程相关材料
(一)市人事局相关表格
(二)市房改办相关表格
(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