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外交部《关于因公外派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9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建设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外交部《关于因公外派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95号)
现将建设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外交部《关于因公外派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9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建设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外交部《关于因公外派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95号)
二○○六年七月七日
关于因公外派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
建金管[2006]9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事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局、人事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将驻外使领馆、港澳机构干部、工勤人员(包括借调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因公外派人员”)及因公外派人员配偶随任驻外期间有关住房公积金问题通知如下:
《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公外派人员属于在职职工,应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因公外派人员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暂时封存,待其国(境)外任期结束回国工作后,按其在国(境)外工作时间和因公外派时的国内工资标准计算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由回国后的工作单位和本人一并补缴。单位为因公外派人员缴存的在国(境)外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条例》规定列支。
因公外派人员配偶随任驻外前是在职职工的,待结束驻外回国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住房公积金应参照因公外派人员规定执行。
国际职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国际职员参加国内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0]66号)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