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
市房改办《关于职工住房补贴销户有关问题的复函》(京房改办〔2007〕2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以后凡住房补贴交存职工遇家庭突发事件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均可参照《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的有关规定,对其住房补贴资金进行销户支取”的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职工住房补贴销户有关问题的复函
市房改办《关于职工住房补贴销户有关问题的复函》(京房改办〔2007〕2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以后凡住房补贴交存职工遇家庭突发事件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均可参照《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的有关规定,对其住房补贴资金进行销户支取”的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职工住房补贴销户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