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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16〕2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的要求,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北京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5%—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其它单位缴存比例为12%。

     

  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交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通知发布后新建住房公积金单位在开户时确定缴存比例。已建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在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时调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