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房改房维修资金 > 划转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办事指南

  因房改售房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公维资金)管理单位,将原房改售房单位管理的公维资金转入到另一房改售房单位的,可由转出单位到其开户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属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申请办理公维资金划转手续。

  具体办事流程如下:

  第一步,房改售房单位到市、区住建房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办理划转审批手续。

  房改售房单位持市、区住建房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要求的材料,到审批部门办理公维资金划转审批手续。

  第二步,房改售房单位到其开户管理部办理划转业务。

  市、区住建房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房改售房单位经办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开户管理部办理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务:

  1.市、区住建房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同意房改售房单位划转公维资金的批复;

  2.单位提供“撤销、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

  3.加盖房改售房单位印章的《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申请表》;

  4.划转到幢部分公维资金的,填写《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幢划转清册》并加盖房改售房单位印章,划转到户部分公维资金的,填写《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户划转清册》并加盖房改售房单位印章;

  5.房改售房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售房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售房单位划转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的,办理公维资金划转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当场告知具体原因。

  提示:《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申请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幢划转清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户划转清册》可在管理部领取。

  《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20号)

A+
A
A-
浏览数: